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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

更新时间:2015-01-26 16:58:00 点击次数:34407次 字号: T| T

(六)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。

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。

第四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其经费和财产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,不得挪作他用。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、侵占和挪用行业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,不得利用行业协会谋取私利。

第四十二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、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行业协会存在关联交易的,应当遵循维护行业协会利益的原则依法交易。

第四章 行业协会职能

第四十三条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向会员提供下列服务:

(一)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;

(二)协助会员制定、实施企业标准;

(三)开展会员培训,提供咨询服务;

(四)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;

(五)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;

(六)开展市场评估,收集、发布行业信息,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;

(七)组织行业会展、招商,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;

(八)章程规定的其他服务。

第四十四条 行业协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开展协调沟通,反映相关诉求:

(一)协调会员之间、会员与非会员之间、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;

(二)协调本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;

(三)沟通本协会会员与市、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,协助市、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;

(四)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,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,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,维护公平竞争;

(五)开展行业统计、调查,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,向市、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,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、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;

(六)代表本行业会员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;

(七)代表本行业会员依法提起反倾销、反补贴、反垄断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申请,协助市、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反倾销、反补贴、反垄断调查,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;

(八)依法参与集体协商,签订行业性、区域性集体合同。

第四十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协助市、区政府参与公共管理,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,化解社会矛盾,维护社会稳定,促进社会和谐。

第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可以参与草拟行业发展规划、行业政策、行业标准,并可以根据行政机关委托开展下列活动:

(一)开展企业信用证明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、行业准入资质审查;

(二)开展本行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、资质考核和技术职称评审工作;

(三)对行业生产经营许可、进出口许可和行业重大技术改造、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评估论证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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